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业权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就我市矿业权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管理
(一)实行评估机构执业备案管理,有效期为2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可于2013年9月13日前向我局提出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备案申请,凡经我局审查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我局发证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二)我局在矿业权价款评估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时,由业务科室通知已备案的评估机构,一律采用摇号抽签等公开方式确定。
(三)我局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一律与我局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我局支付采矿权评估费(含评审费)。
(四)评估机构可向我局地质矿产专家库推荐专家,承担我局矿业权价款的评估报告技术性审查业务,在报送执业备案资料时,一并报送《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专家库专家成员推荐表》。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要求
(一)评估机构需具有从业资质(资格)证书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从业的批准文件,且在有效期内;
(二)评估机构在广西南宁市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服从矿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评估机构信誉度高,编制报告符合国土管理的文件规定,且无不良记录;
(四)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执业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在广西设立业务机构等情况);
2.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从业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6.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书。
三、其他要求
(一)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于2013年9月13日前填写《2013年从事南宁市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材料编制单位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技术人员信息表》),并将所需提交的材料纸质版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我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电子邮箱nngtkgk@163.com。
(二)《备案表》和《技术人员信息表》及提交的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通知
附件:1.2013年从事南宁市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材料编制单位备案表
temp_13090611449521.doc
2. 技术人员信息情况表
temp_13090611446283.doc
3.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专家库专家成员推荐表
temp_13090611444047.doc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9月5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肖秀清 0771-560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