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专家库的通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根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2〕433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成立地质矿产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领域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吸收熟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评估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入地质矿产专家库。现阶段暂吸收采矿工程、资源勘查工程、矿物资源工程、地质工程、爆破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储量评估、矿山测量、矿业权评估等相关专业和研究方向的专家。
二、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库成员的权利
1.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2.在协助开展项目评审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3.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4.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劳务等报酬;
5.按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库成员的义务
1.遵守专家库管理规定,接受我局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及与被评审单位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4.对协助完成的项目评审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承担法定责任;
5.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6.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一个月内报我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登记;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专家库的管理
(一)本着权威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逐步积累、动态管理的原则,我局负责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我局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服务时,根据技术咨询、审查等要求和专家特长在专家库中邀请专家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专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时,可向我局申请邀请选派专家。
附件: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专家库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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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