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资函〔2013〕766号
关于推荐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专家库成员的函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局拟成立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专家库,为了做好专家库成员的更新遴选工作,请各相关单位及知名专家积极推荐本单位及本行业优秀人才入库,现将推荐专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领域
本着权威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逐步积累、动态管理的原则,推荐出熟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评估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组建地质矿产专家库。现阶段暂吸收采矿工程、资源勘查工程、矿物资源工程、地质工程、爆破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储量评估、矿山测量、矿业权评估等相关专业和研究方向的专家。
二、推荐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能够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长期从事地质矿产专业、国土资源经济管理等学科领域或国土资源相关学科领域的工作10年以上,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原则上从具有地质矿产相关资质的生产单位、科研院所推荐产生,并常驻南宁市本地的专家。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新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局组织的各类各种技术咨询、评审会议,并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
三、专家的选取产生
(一)请专家于
(二)《推荐表》需由专家所在单位或知名专家以书面文件形式向我局进行推荐,个人推荐的需征得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三)原登记的专家一并填表,我局对新推荐专家和原登记的专家进行筛选。
四、专家库的管理
我局负责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技术咨询、技术审查等要求和专家特长选取专家开展相关工作,由我局在专家库中邀请(或随机抽取)产生。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公信力下降等原因不适合履行专家职责时,退出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可及时增补专家入库,及时调整。
五、入选专家库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选专家库的权利
1.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2.在协助开展项目评审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3.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4.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劳务等报酬;
5.按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入选专家库的义务
1.遵守专家库管理规定,接受我局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及与被评审单位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4.对协助完成的项目评审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承担法定责任;
5.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6.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一个月内报我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登记;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专家劳务费
在库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人事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等仍在原单位不变,在协助评审项目时适当领取相应的报酬。
此函
附件: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专家库专家成员推荐表
temp_13051517323507.doc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5月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肖秀清 5609253)
抄送: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