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资发〔2017〕981号
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2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6〕107号)精神和要求,健全办文办会机制,在办文办会程序中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促进政务公开常态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公文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要求
(一)各科室(部门)在拟制命令(令)、决定、通告(公告)、通知、通报、意见、议案、报告、请示、批复、答复、函、会议纪要等公文时,应在我局电子政务平台拟稿发文笺中,正确勾选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选项,对错误勾选公开属性的予以退文。拟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要在办文笺“备注”栏和“拟稿备注”栏中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
各科室(部门)起草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拟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但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印发公文时,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位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字样。
(三)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各科室(部门)要在公文印发之日将纸质公文一式四份交至局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群众查阅,并确保公文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凡是属于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各科室(部门)要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四)各科室(部门)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半年对本科室(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同时将自查情况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1日前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在会议办理程序中落实“五公开”要求
为增强决策透明度,各科室(部门)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形式的意见,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的会议,要拟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及人员基本情况,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各科室(部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我局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材料不齐全的,按规定不予列入会议议题研究,并将会议方案退回议题提出科室(部门)重新办理。会议结束后,编写会议纪要时要根据会议方案报批情况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
三、在强化政策解读中落实“五公开”要求
各科室(部门)要将政策解读要求融入到办文程序,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含解读材料,下同)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我局名义印发、我局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印发、由我局负责起草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科室(部门)在政策拟定的同时,同步编写解读方案,与政策文稿一并提交按程序报审。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按规定予以退文。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经报审同意印发后,各科室(部门)应在印发之日交局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政策起草科室(部门)要密切跟踪舆情,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和移动客户端,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