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先保后供”原则,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40号)文件要求并结合工作职责,针对下一步如何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对局系统各供地部门发出了通知。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先保后供”原则,申请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各供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供地部门审核的供地材料必须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到账凭证,缺少相关凭证的,供地部门不予审批;对已办理供地手续的应由用地单位缴纳而未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按照“哪级政府供地,哪级政府研究解决”执行,并逐步足额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