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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结果及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3-07-12 15:3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一、社会公众无反馈意见。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表格:

序号 单位名称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理由
1 市应急局 无修改意见

2 市住建局 一、建议删除第十二条中“未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最终验收。”
?????? 理由: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通过验收。如此处的“最终验收”指的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则涉嫌增设竣工验收前提条件,无法律依据。
?????? 二、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三)住建部门职责修改为:负责指导开展遭受地质灾害房屋进行安全评估(鉴定)工作。配合开展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应急抢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农村建房的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 理由:一是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房屋应进行现场房屋安全评估,经评估后确需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评估用时短、程序简单、费用低,房屋安全鉴定用时长、程序较复杂、费用较高;二是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牵头部门为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相关工作中为配合参与部门。三是将与建筑工程相关联的配套工程纳入主体工程监管无依据。
部分采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故不采纳第一条,部分采纳第二条
3 市交通运输局 无修改意见

4 市水利局 建议将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门分工修改为:负责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危及水库、水利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治理(修改理由:进一步明确自然因素下地质灾害水利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属地开展在建水库、水利工程及河道滩地、堤防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后期维护的监管……(修改理由: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属地管理,水利部门实行行业指导)。 已采纳
5 市气象局 无修改意见

6 市发展改革委 无修改意见

7 市教育局 无修改意见

8 市民政局 无修改意见

9 市工信局 无修改意见

10 市财政局 一、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设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测绘……”的表述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地质灾害防治费用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测绘……”
???? 修改理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预〔2017〕210号)精神,对于此前未设立专项资金的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确需保障的从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解决。因此建议删除设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相关表述。
???? 二、建议删除第七条“弥补本级财政资金缺口”的表述。
???? 修改理由:规范表述。
?????? 三、第七条第二句建议修改为:市城区范围内由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项总投资预算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总投资预算100-500万元之间的,扣除可申请的中央、自治区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摊承担;总投资预算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城区财政承担。
???? 修改理由:规范表述。
?????? 四、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一)款“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具体项目实施业主,或由当地政府指定一家政府平台公司作为代建业主,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当地政府或收益单位管理和维护”的表述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具体项目实施业主,或由当地政府根据我市代建制管理有关规定选择项目代建单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当地政府或收益单位管理和维护”。
???? 修改理由:规范表述。
部分采纳 结合《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函〔2022〕2052号)》,规范表述。
11 市农业农村局 无修改意见

12 市文广旅局 无修改意见

13 市公安局 无修改意见和建议

14 市卫健委 无修改意见

15 市市政园林局 建议“第二十七条...(九)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对辖区内的建筑弃土消纳场...。”改为“...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对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 理由:根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使用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名称。
已采纳
16 横州市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17 宾阳县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18 上林县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19 马山县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0 隆安县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1 武鸣区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2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3 兴宁区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4 青秀区人民政府 建议将内容中第七条“单项总投资预算500万元(含)以上的,扣减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总投资预算l00~500万元之间的,由市本级财政和城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摊承担......"修改为“总投资预算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扣减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7:3比例分摊承担。" 未采纳 以财政局意见为准
25 江南区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6 良庆区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7 邕宁区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8 高新区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29 经开区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30 广西-东盟经开区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31 青秀山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32 大明山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33 昆仑关遗址保护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相关链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公众对《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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