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送来申请办理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项目第九批临时用地的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横州市横州镇学明村、那阳镇东安村、南乡镇大沙村、南乡镇社头村的部分土地,共计1.5031公顷,涉及占用耕地0.5034公顷(其中水田0.3865公顷、旱地0.1169公顷)、园地0.9879公顷、农村道路0.006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49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4657公顷,作为你公司申请的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项目第九批临时用地的材料堆场、施工便道。
二、项目涉及占用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49公顷,你公司需征得水利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项目用地占用耕地0.5034公顷,占用耕地等级为水田7等(0.347公顷)、水田8等(0.0395公顷)、旱地10等(0.1169公顷)。你公司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6号)、《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程》(DB45/T 1992-2019)的有关规定,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今后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搬迁。
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六、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七、临时用地使用期自本批复核发之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