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送来申请办理广西隆安至硕龙公路(南宁境)项目临时用地的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隆安县那桐镇浪湾村的部分土地,共计0.2516公顷,涉及占用耕地0.2516公顷(均为旱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你公司申请的广西隆安至硕龙公路(南宁境)项目临时用地的临时生活用房。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今后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时,你公司必须无条件搬迁。
三、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自本批复核发之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