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我市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用地项目多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街巷、城市公共广场、公园与绿地等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我市大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建筑面积为0,故划拨供应的基础设施用地存在容积率为0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2017年1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办理用地划拨手续的通知》(南府规〔2017〕5号)(下称《通知》)并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可持已完成征地证明及附图(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证明及附图)等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城区、开发区财政先行支付土地征收、拆迁、报批等费用,已完成征地补偿的,办理供地时不再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故在划拨土地供应结果中存在土地价款为0的情况。
特此说明
?
?
附件:《关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办理用地划拨手续的通知》(南府规〔2017〕5号).pdf
?
???????????????????????????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 ??2017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