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南国土资地灾审〔201 〕 号
建设项目 或规划区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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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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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范围 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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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东经 |
北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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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或 规 划 单 位 |
名称 |
法人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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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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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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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性质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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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单 位 |
名称 |
法人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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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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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资质 |
等级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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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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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报 告 |
报告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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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主编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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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组 |
审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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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长 |
评估单位 对评估结 论负责的 承 诺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建设或规 划单位按 评估结论 做好地质 灾害防治 工作的 承 诺 |
我单位承诺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灾种1:措施………… 灾种2:措施…………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对建设项 目或规划 区地质灾 害危险性 评估工作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的意见 |
评估单位资质符合要求,评估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同意通过审查。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应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治理工程竣工后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参加验收,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