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注销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16条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注销审批的条件为: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二)按规定汇交的资料并进行了储量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采矿权人或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储量备案机关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停办(关闭)矿山残留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及电子报盘;
(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三)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剩余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土地复垦及环保措施等(原件4份);
(四)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县国土资源局、或有关分局对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说明(复印件4份);
(六)有关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特别说明:
1、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采矿权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
2、委托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明确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2
投诉电话:0771-560923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