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采矿权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由评审机构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二)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四)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书;
(五)由申报单位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六)评审委托单位和地质勘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有效的储量评审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或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确定进行勘查(储量核实)的批文;
(八)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九)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
(十)矿床开发的可行性研究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2
投诉电话:0771-560923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