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属本局审批权限;
(二)提交相关材料有效、齐全、规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一)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经储量评审单位核实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
2、经评审修改后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原件或复印件一套;
3、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一份。
(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经储量评审单位核实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一式四份;
2、经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复印件一套;
3、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4、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5、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矿山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复印件一份;
7、评审单位出具的矿山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8、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矿山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9、已进行矿区(扩大)范围预留的,提交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一份;
10、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含开采坐标的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复印件一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一份。
(三)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经储量评审单位核实的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
2、经评审修改后的停办(关闭)矿山地质报告及附表、附图、附件,原件或复印件一套;
3、储量评审单位出具的矿山停办(关闭)矿山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矿山停办(关闭)申请书,原件一份;
6、矿山主管部门批准停办(关闭)矿山批文,原件一份;
7、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
特别说明:
1、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采矿权(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
2、委托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2
投诉电话:0771-560923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