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1]41号)
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2]61号)
5、其他相关规范和要求
二、实施对象:各县人民政府
三、受理部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
四、实施主体: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实施条件:已通过评审论证,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六、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规划成果审批请示
2、规划成果(文本、说明及图件)
3、相关附件材料(评审意见及落实情况等)
4、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光盘
七、行政收费及其依据:无行政收费
八、法定办结时限:视实际情况定
九、承诺办结时限:视实际情况定
十、实施数量:无具体限制
十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