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定扩权强县下放方案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事项下放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二)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四)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8号)。
二、接收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
三、下放程度
本项目中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实施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四、下放方式
下放方式为委托下放:由接收主体实施此项行政审批项目,并以本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执收与该项目相关的政府非税收入,本机关不再受理、审批该项目。
五、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一)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本机关和接收主体应认真做好人员培训、事项交接等工作,积极做好下放和接收审批事项的业务交流,确保本次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备案。由本机关对接收主体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执收非税收入行为的后果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接收主体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一月份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表和审批决定书报本机关备案。
(三)依法履职,强化监管。本机关将加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无故不履行、是否按要求备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可通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报告或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限期改正,对委托下放的项目,本机关有权依法纠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